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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6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61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高雅如(原名高美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雅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雅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3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3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928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葉乃瑋法 官 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