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62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忠信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忠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忠信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判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3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上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3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08061號函及所附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黃于真法 官 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亮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