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63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童國權 (原名楊國權)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童國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童國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3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3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148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5年3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1486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劉美香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