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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7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75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江佳鍇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佳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佳鍇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8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5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2、3項,刑法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850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案相關判決、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戶口名簿、○○○○○○○○○○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一)、○○○○○○○○○○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案輔導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又參酌受刑人犯案情節、個案輔導情形暨社會秩序之維護,核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所稱「顯無必要」之情形,爰裁定受刑人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曹馨方法 官 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