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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7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76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家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因家庭暴力之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侵上訴字31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29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0年8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0594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案相關判決、受刑人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教化科公務電話記錄表、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二)-

(六)、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報告書、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個案輔導記錄、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記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Static-99與RRASOR等量表、MnSOST-R等量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載明:建議出獄後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2年)、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法院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又參酌受刑人犯案情節、個案輔導情形暨社會秩序之維護,核無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所稱「顯無必要」之情形,爰裁定受刑人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孫沅孝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