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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7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76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大文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大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與被害人為聯繫、接觸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大文因對兒童強制性交案件,由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833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2年,復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712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5年3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96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裁判書、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戶口名簿、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教化科公務電話紀錄表、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紀錄-個別治療、團體治療、Static-99 and PRASOR評估表、MnSOST-R評估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法院前案紀錄表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王筱寧法 官 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