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7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76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保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保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及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保慶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案件,經法院判決如附件所示之刑後,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之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96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妨害性自主罪假釋出獄人周保慶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裁判書、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教化科公務電話紀錄表、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Static-99 and RRASOR、MnSOST-R、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附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至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美文法 官 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