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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7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77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雅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雅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雅寶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3年11月22日113年度聲保字第112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1年9月,業經法務部於115年5月12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1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1855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附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美文法 官 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