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7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78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瑞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瑞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瑞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56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附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美文法 官 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