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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7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79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晋成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晋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晋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1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19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7年8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636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孫沅孝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