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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7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71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應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應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應志前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判決有期徒刑3年6月,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入監執行,於115年5月5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應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聲請意旨所述,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5日函、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證,而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1月3日,假釋後尚餘刑期未執行完畢。是以,本件聲請,自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張明道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