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7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長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長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張長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5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5410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受刑人假釋後尚有罰金刑新臺幣5萬元待執行,亦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曹馨方法 官 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玉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