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84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范光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范光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光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5年6月9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6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602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姜麗君法 官 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芯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