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85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定承(原名王福隆)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定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經本院113年度聲字8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0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6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6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0339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刑事裁定等相關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邱忠義法 官 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