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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8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85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䅿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䅿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䅿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執行中,茲法務部於民國115年6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䅿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91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於113年3月22日送監執,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5年6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1965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上開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李奕逸法 官 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