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8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龍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5年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龍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王龍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952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名冊核准函文號載為第0000000000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邰婉玲法 官 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丞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