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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8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8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天志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天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原訴字第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經本院以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85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114年4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6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6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1084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刑事判決等相關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邱忠義法 官 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