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89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魏志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魏志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志安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6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0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列載:「已執畢5月」。),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葉韋廷法 官 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