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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8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89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柯份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柯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柯份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執行中,茲法務部於民國115年6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柯份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重矚上更二字第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84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13年3月14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5年6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0504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上開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李奕逸法 官 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