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8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80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温憲宏(原名温柜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温憲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受刑人温憲宏(原名温柜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5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721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法 官 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