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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8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8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承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承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承翰因殺人未遂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於民國110年1月5日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5年5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法 官 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