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82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金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金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受刑人吳金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042號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2年7月1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5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501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作成本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法 官 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