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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8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82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春蘭

(現於法務部○○○○○○○○○另案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春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學麟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判決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民國111年11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5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王春蘭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5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6607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7年9月1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7年3月5日等情,有上開函文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作成本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法 官 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