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82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緯辰(原名林怡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緯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緯辰因違反銀行法罪案件,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5年5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法 官 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