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83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子汮(原名余豪、陳豪、陳彥宇、余子洵)
(現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假釋付保護管束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子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子汮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5年2月6日以115年度聲保字第36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嗣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茲經法務部於115年5月28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2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134081號函暨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志強法 官 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敬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