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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8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83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佳烜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佳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佳烜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4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被告於假釋前另犯圖利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6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法務部於115年5月28日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2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132031號函所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115年5月28日法授矯教字第11500132030號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唐 玥法 官 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于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