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83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游金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金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金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6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6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50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法 官 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雁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