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9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4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璋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妨害性自主罪,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家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及對兒童及少年實施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璋因家庭暴力(強制性交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民國106年5月9日送監執行,115年6月2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6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536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案相關判決、受刑人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個人戶籍資料、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報告書、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個案輔導記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妨害性自主罪收容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記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Static-99等量表、MnSOST-R等量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載明:建議出獄後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2年)、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法院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又參酌受刑人犯案情節、個案輔導情形暨社會秩序之維護,核無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所稱「顯無必要」之情形,爰裁定受刑人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5款、第39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法 官 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兆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