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4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凱志 (原名黃凱帝、黃東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凱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凱志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其附件,在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6月2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95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林幸怡法 官 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