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宇棟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宇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宇棟因殺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5年6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6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087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朱嘉川法 官 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