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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9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7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侯麗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侯麗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麗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1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6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抗字第854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1年2月。且於民國101年9月1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112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林鈺珍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