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8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正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正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正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①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128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嗣經本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638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②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88年度台上字第4095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嗣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03111號函暨所附該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林鈺珍法 官 郭峻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