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8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段嘉榮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段嘉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段嘉榮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10年6月及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18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陳勇松法 官 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