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8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家豪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豪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9年4月、5年2月、1年6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之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該員已執畢1年6月,刑後尚有槍砲案勞役200日(119.0
8.01~120.02.16)待執行」等語),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陳翌欣法 官 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