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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姜禮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姜禮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禮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6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嗣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81751號函暨所附該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林鈺珍法 官 郭峻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