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羅晉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晉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羅晉章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書誤載為本院,應予更正)於111年1月6日以111年度聲字第9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以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5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另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560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於109年11月2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6月16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6月1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109191號函暨所附同署臺中監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李奕逸法 官 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