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2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偉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偉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偉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6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6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1957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法 官 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兆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