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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9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3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綉文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綉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綉文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1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6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6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9947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法 官 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兆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