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3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光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光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光威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於民國115年6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6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0852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4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於105年12月25日入監執行,且業於115年6月2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解怡蕙法 官 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