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10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江秉伸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372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16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71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秉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江秉伸不服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37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依上述規定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亦未釋明無法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昭筠法 官 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侑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