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再字第 1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10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高儷瑛上列聲請人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175號,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08號、112年度易字第87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31、5307、8131、10303、10793、13016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2256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儷瑛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高儷瑛對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175號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揆諸上開說明,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施育傑法 官 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芸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