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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再字第 1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12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朱威宇上列聲請人因家暴殺人等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重訴字第36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5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78、1212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朱威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朱威宇(下稱聲請人)於民國115年3月16日具狀聲請再審,惟聲請人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確定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具體理由及證據,倘逾期仍不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鄧鈞豪法 官 吳志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晏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