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13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高志維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976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志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之證據。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高志維不服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97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5年3月20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依上開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且未附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葉力旗法 官 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楷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