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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再字第 2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27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周楊戩上列聲請人因家暴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06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周楊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敘述理由,關於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係指敘述符合同法第420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足認受判決人應受較確定判決利益之判決而言。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周楊戩不服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061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聲請人所提書狀未附具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但此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如不能遵期補正原確定判決繕本,可釋明無法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具體理由及證據,逾期仍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再審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法 官 黃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俞妙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家暴竊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