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39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幸蓉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96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幸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幸蓉對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964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法 官 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進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