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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再字第 3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312號再審聲請人 侯朝斌(即受判

決人)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74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侯朝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侯朝斌不服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74號確定判決,於民國115年7月13日具狀聲請再審,惟其未檢附上開確定判決繕本,且未釋明無法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法 官 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