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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再字第 4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446號聲 請 人 潘天昊

(現在法務部○○○○○○○○○○○執 行中)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自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天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潘天昊對於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743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依上開規定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不備,爰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如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馮昌偉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均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