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472號聲 請 人即受判決人 葉家亨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056號第二審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家亨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葉家亨(下稱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05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以刑事聲請再審狀敘述理由,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依前揭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吳玟儒法 官 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歆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