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更一字第14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鄔邵竣
(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94號)裁定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鄔邵竣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事實有各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定執行刑,應予准許。
三、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共14頁,除了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外,全部都是詐欺、洗錢案件。附表編號1至3,共55罪,均觸犯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其中附表編號1,共7罪,總宣告刑7年6月,定執行刑1年8月,等於7罪實際處罰的刑度不到2罪;編號1、2共12罪,宣告刑共12年8月有期徒刑,曾經定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減除9年2月有期徒刑,相當於編號1共7件詐欺罪,歷經最高法院之訴訟結果均不具有刑罰效果。附表編號3,共43罪,原審宣告刑共47年11月,曾經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聲卷第112頁)減除宣告刑43年9月,等於43罪僅其中4罪受到刑事訴追及處罰。上述現象等於附表各罪有多達46罪的警詢、偵查及審理程序都平白虛耗,但終究是一項定執行刑量刑結果的事實;附表編號3各罪更一審確定判決之總宣告刑更降為44年。加重詐欺案件破壞人際互信基礎,造成龐大經濟損失與社會不安,對於有相對人的財產犯罪,如此鉅大危害財產安全及重大耗損司法訴訟資源的犯罪行為,刑之宣告及定執行刑制度,關於財產受損之相對人的訴訟照應,公平正義的天平明顯失衡;受刑人對定執行刑之陳述情狀及定執行刑之裁量限制,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