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17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廖春鴻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案件,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檢紀文115聲他240字第1159023188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廖春鴻(下稱受刑人)聲請①就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1282號裁定(下稱A裁定)附表編號1至8之罪為一定刑組合,其定刑下限為A裁定附表編號5所示之有期徒刑9月,上限則為A裁定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11月。②另就A裁定附表編號9至10與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131號裁定(下稱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為一定刑組合,其定刑下限為B裁定附表編號21、22所示之有期徒刑7年10月,上限則為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之有期徒刑30年。倘依聲請人前開所主張之方式,就A、B裁定重新排列組合後定其應執行刑,則2裁定依序接續執行之刑期總和,下限為9月+7年10月=8年7月,上限為4年11月+30年=34年11月。
而檢察官原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組合方式,A、B裁定依序接續執行之刑期總和,下限為【A裁定附表編號9所示之有期徒刑5年4月】+【B裁定附表編號21、22所示之有期徒刑7年10月】=13年3月,上限則為【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總和之有期徒刑10年8月】+【B裁定附表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之有期徒刑上限30年】=40年8月。經比較受刑人上開主張與檢察官所聲請之定刑組合方式,A、B裁定依序接續執行之刑期總和,其下限刑期相差為13年3月-8年7月=4年8月,上限刑期則相差為40年8月-34年11月=5年9月。是檢察官所聲請之定刑組合方式,刑期總和顯然高於受刑人所主張之定刑組合方式,依法檢察官自應選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方式,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具狀向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該署函覆「礙難准許」,且函文所認定受刑人請求之定刑組合方式與受刑人前開主張並不相同,顯有未盡詳核之責。綜上,本件受刑人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應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個案,懇請法院准予透過重新裁量程序及改組搭配,酌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之應執行刑。
㈡依釋字第202號後段解釋意旨,「受前項有期徒刑之合併執行
而有悛悔實據者,其假釋條件不應較無期徒刑為嚴」。查受刑人所受A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B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致受刑人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長達27年2月之久,已接近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之有期徒刑上限30年。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中,多數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及持有槍枝等重罪,依刑法第77條第2項第3款規定,屬不得陳報假釋之罪刑,其餘所犯本刑為5年以下之施用毒品、妨害自由等罪,則符合得以陳報假釋之規定。經獄方提報法務部分別計算不得假釋與得陳報假釋部分刑期之占比,受刑人共需在監服刑長達25年3月又12日才得以陳報假釋,比無期徒刑還重。又受刑人自民國98年6月入監服刑,現年已57歲,待受刑人服刑至得陳報假釋之時,已逾65歲,再待假釋或期滿釋放時,已近70之齡,對受刑人而言,何有歸復社會更生之期望。再者,受刑人犯後均自白犯罪、坦承不諱而知悔改,實質上已避免造成國家司法資源不必要之浪費,且所犯均未造成他人之個人法益產生不可回復或不可替代之侵害。是本件
A、B裁定所裁量之應執行刑,就受刑人之整體情狀及執行結果,顯有過度評價、不必要之過苛、責罰不相當之情,實難謂適法,懇請准予本件受刑人重新定刑之請求,以資救濟云云。
二、程序部分:㈠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同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則究為積極之聲請法院裁定或消極不聲請法院裁定者,均屬同條第1項所指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之法定職務行為,且僅具備該決定適格之該管檢察官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決定始屬檢察官指揮刑之執行而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向管轄之法院聲明異議。亦即,倘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為二審檢察署時,雖由一審檢察署檢察官協助二審檢察署檢察官處理定執行刑案件,惟無論受刑人請求有無理由,均應將審酌結果函報二審檢察署,由二審檢察署檢察官作出最終之「准」、「否」決定,俾利受刑人如欲對上開「准」、「否」決定聲明異議時,得依首揭明文規定,向對應之管轄法院為之。是以,無聲請權之檢察署檢察官所為否准之執行指揮行為有主體不適格之無效原因,應撤銷該執行指揮,由有權聲請重定執行刑之檢察署檢察官為「准」、「否」之決定,以符法制(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237、1693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查受刑人請求將A、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以其前開聲明異議
意旨所指定之組合方式重新排列改組後,另為2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而A、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係B裁定附表編號5至22所示之本院101年11月28日101年度上訴字第1338號判決。依上開說明,應由「最後判決」之本院為上開各罪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法院,則受刑人向本院對應之高檢署檢察官為聲請,請求就A、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重定應執行刑,經該署於115年3月31日以檢紀文115聲他240字第1159023188號函覆略以:有關臺端於115年3月23日以刑事聲請狀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乙事,礙難准許等語,有上開函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至39頁)。由形式觀之,高檢署上開函文,固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惟該函文既未准許受刑人再次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揆諸前開說明,受刑人自得對此聲明異議。
三、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36號、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不可任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倘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112年度台抗字第1572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3年5
月7日以103年度聲字第12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即A裁定,見本院卷第101至106頁);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3年4月18日以103年度聲字第11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即B裁定,見本院卷第107至116頁)等情,有上開各該刑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85至86、92至93頁)。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中,A裁定附表編號1、2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37號判決確定日即「98年2月2日」乃最早裁判確定日,以此所劃定之定刑範圍,經本院以A裁定作成定刑之裁判後,原則上即不應再行變動。又A、B裁定確定後,各該裁定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其一部或全部均無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法院撤銷改判之情事,亦無因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裁判定刑基礎已經變動,或「依法原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重罪,被不當拆分在不同群組而各定應執行刑,致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之情形。揆諸前開說明,
A、B裁定均已確定而生實質確定力,法院、檢察官、受刑人均應受上開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則檢察官依上開具有實質確定力之裁定指揮執行,於法並無違誤。再者,A、B裁定確定後,並無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而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亦無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是檢察官自無從再就原已確定之A、B裁定所列各罪之一部或全部抽離,重行向法院再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㈡受刑人雖以A、B裁定接續執行,合計長達有期徒刑27年2月,
主張以前開聲明異議意旨所述之組合方式,分別另定應執行刑後,再為接續執行云云。惟按多個「數罪併罰」或「數罪累罰」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極長,本即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刑法已設有假釋機制緩和其苛酷性,要無不當侵害受刑人合法權益之問題,更與責罰是否顯不相當無涉。否則,凡經裁判確定應執行徒刑30年(94年2月2日修正前為20年)者,即令一再觸犯本刑為有期徒刑之罪,而猶得享無庸執行之寬典,有違上揭「數罪併罰」與「數罪累罰」有別之原則,對於公私法益之保障及社會秩序之維護,顯有未周,且與公平正義之旨相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81號裁定意旨參照)。聲明異議意旨主張接續執行之刑期過長,而請求更定其刑,無非置其所犯各罪中最早判決確定之之罪刑於不顧,徒憑己見,任擇並非最早判決確定之罪之確定日期為基準,與刑法第51條第1項前段數罪併罰規定之前提要件不合,亦混淆數罪併罰與數罪累罰之界限,並破壞法秩序之安定性及裁判之終局性,且與實務上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有所不同,自難逕予比附援引。受刑人據此主張將
A、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拆開、抽離後重新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顯然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尚不足採。
㈢至聲明異議意旨另稱高檢署前開否准請求之函文,誤解受刑
人所主張之定刑組合方式云云。惟觀諸高檢署前開函文說明欄記載略以:「二、臺端具狀聲請就A裁定及B裁定,以A裁定附表編號9案件為基準,重新就32罪定執行刑…」,經核與受刑人前開聲明異議意旨所請求「就A裁定附表編號9至10與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為一定刑組合」之主張並無明顯歧異之處。況A、B裁定確定後,並無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而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亦無因符合特殊例外情形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檢察官無從再就原已確定之A、B裁定所列各罪之一部或全部抽離,重行向法院再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業如前語。申言之,本件無論就A、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以如何不同之方式,將其中一部或全部拆解分離、重新排列組合,均非法之所許,則高檢署前開函文理由欄之說明中,將受刑人之主張誤載為「三、…臺端聲請就A裁定附表編號7至10之罪拆解與B裁定之22罪重新定執行刑」等語(見本院卷第38頁),縱有文字誤繕瑕疵,然其判斷「准」、「否」之標準並無不同,亦不影響受刑人本件聲請「礙難准許」之結論,本院認尚無執以撤銷之必要,併此敘明。㈣聲明異議意旨復稱依其所受之刑期,計算得陳報假釋之時程
,須在監服刑甚久,有期徒刑執行結果比無期徒刑還重云云。惟按刑之執行,本質上屬司法行政之一環,依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由檢察官指揮之,但裁判之執行與監獄之行刑,其概念並不相同,前者係指藉由國家之公權力而實現裁判內容之行為,其實現之方法,原則上係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後者則指受判決人就所受之刑罰,進入監禁場所執行後,經由監獄行刑之處遇、教化,以實現使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再者,監獄行刑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監獄對於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者,應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審查」,同法第134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2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是受刑人入監服刑,有關假釋之事項,悉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而屬監獄及法務部之職權,不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範圍,自不得執為聲明異議之標的,倘有不服,應另循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方屬適法(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371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如何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提報假釋之認定,核屬監獄行政,為法務部及監獄之職權,不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列,自不生執行指揮是否違法或執行方法是否不當之問題,而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範圍。受刑人倘認其陳報假釋之權益受有損害,應循行政爭訟途徑尋求救濟,尚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聲明異議,受刑人執此而指摘檢察官指揮執行不當,洵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受刑人之主張與併合處罰要件不合,亦非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並曾經最高法院釋明在案,檢察官函覆否准其聲請,難認有何指揮不當或違法。受刑人猶執前詞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林彥成法 官 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A裁定附表(103聲1282號):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8 月 犯罪日期 97年6 月17日 97年6 月17日 97年8 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1924號 新竹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1924號 新竹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159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97年度訴字 第1237號 97年度訴字 第1237號 97年度訴字 第1100號 判決 日期 98年1 月19日 98年1 月19日 97年1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97年度訴字 第1237號 97年度訴字 第1237號 98年度上訴字 第898 號 確定 日期 98年2 月2 日 98年2 月2 日 98年4 月27日 備 註 新竹地檢98年度執字第1290號 新竹地檢98年度執字第1290號 新竹地檢98年度執字第1622號 編號1至7、9、10案件曾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22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3萬元。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7 月 犯罪日期 97年8 月15日 97年12月4 日 97年12月3 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1593號 新竹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2347號 新竹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234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97年度訴字 第1100號 98年度審訴字 第137 號 98年度審訴字 第137 號 判決 日期 97年11月28日 98年3 月31日 98年3 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98年度上訴字 第898 號 98年度審訴字 第137 號 98年度審訴字 第137 號 確定 日期 98年4 月27日 98年3 月31日 98年3 月31日 備 註 新竹地檢98年度執字第1622號 新竹地檢98年度執字第1908號 新竹地檢98年度執字第1908號 編號1至7、9、10案件曾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22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3萬元。編 號 7 8 9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犯罪日期 97年10月底 97年12月26日 97年7月間某日起至97年8月1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8470號 新竹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622號 新竹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557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98年度審訴字 第473 號 98年度訴字 第306號 98年度上訴字 第4960號 判決 日期 98年7 月31日 99年2 月11日 99年3 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98年度審訴字 第473 號 98年度訴字 第306號 99年度台上字 第3262號 確定日期 98年8 月24日 99年2 月11日 99年5 月27日 備 註 新竹地檢98年度執字第3108號 新竹地檢署99年度執字第1261號 新竹地檢99年度執字第1887號 編號1至7、9、10案件曾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22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3萬元 編號1至7、9、10案件曾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22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3萬元編 號 10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未經許可持有子彈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 犯罪日期 97年7月間某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97年度偵字第557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98年度上訴字 第4960號 判決 日期 99年3 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99年度台上字 第3262號 確定日期 99年5 月27日 備 註 新竹地檢99年度執字第1887號 編號1至7、9、10案件曾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22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3萬元B裁定附表(103聲1131):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併科罰金10萬元 犯罪日期 98年6月23日 98年6月23日 97年5月至97年8月間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532號 新竹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532號 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第734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98年度審訴字第 878號 98年度審訴字第 878號 99年度訴字第 224號 判決 日期 98年11月12日 98年11月12日 99年1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98年度審訴字第 878號 98年度審訴字第 878號 99年度訴字第 224 號 確定 日期 98年11月12日 98年11月12日 100年1月1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署99年度執字第126號 新竹地檢署99年度執字第126號 新竹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610號 編號1至2案件曾經新竹地院98年度審訴字第87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3至4案件曾經新竹地院99年度訴字第22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10萬元編 號 4 5 6 罪 名 妨害自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98年4月14日 98年5月31日 98年2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第7342號 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第4878號 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第487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新竹地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 224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 133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 1338號 判決 日期 99年12月22日 101年11月28日 101年1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 224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 163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 1637號 確定 日期 100年1月10日 102年4月25日 102年4月2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610號 新竹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599號 新竹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599號 編號3至4案件曾經新竹地院99年度訴字第22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10萬元 編號5至22案件曾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3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4月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98年2月6日 98年4月20日 97年11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第4878號 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第4878號 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第487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 133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 133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 1338號 判決 日期 101年11月28日 101年11月28日 101年1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 163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 163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 1637號 確定 日期 102年4月25日 102年4月25日 102年4月2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599號 新竹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599號 新竹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599號 編號5至22案件曾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3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4月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98年1月29日 97年11月23日 97年11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第4878號 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第4878號 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第487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 133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 133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 1338號 判決 日期 101年11月28日 101年11月28日 101年1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 確定 日期 102年4月25日 102年4月25日 102年4月2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599號 新竹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599號 新竹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599號 編號5至22案件曾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3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4月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97年12月6日 98年1月28日 98年2月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第4878號 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第4878號 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第487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 133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 133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 1338號 判決 日期 101年11月28日 101年11月28日 101年1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 163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 163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 1637號 確定 日期 102年4月25日 102年4月25日 102年4月2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599號 新竹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599號 新竹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599號 編號5至22案件曾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3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4月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98年4月17日 98年6月9日 98年6月1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第4878號 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第4878號 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第487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 133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 133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 1338號 判決 日期 101年11月28日 101年11月28日 101年1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 163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 163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 1637號 確定 日期 102年4月25日 102年4月25日 102年4月2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599號 新竹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599號 新竹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599號 編號5至22案件曾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3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4月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罪日期 98年5月26日 98年6月10日 97年11月2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第4878號 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第4878號 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第487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 133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 133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 1338號 判決 日期 101年11月28日 101年11月28日 101年1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 163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 163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 1637號 確定 日期 102年4月25日 102年4月25日 102年4月2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599號 新竹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599號 新竹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599號 編號5至22案件曾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3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4月編 號 22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罪日期 98年6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第487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高等法院 案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 1338號 判決 日期 101年1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 1637號 確定 日期 102年4月2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599號 編號5至22案件曾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3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4月